送审国产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应当向审查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产电视剧报审表》或《国产电视动画片报审表》;
(二)制作机构资质的有效证明;
(三)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复印件;
(四)同意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国产电视剧创作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每集不少于500字的剧情梗概;
(六)图像、声音、时码等符合审查要求的DVD光盘一套;
(七)完整的片头、片尾和歌曲的字幕表。
合拍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引进剧的管理依照广电总局关于境外电视节目引进和播出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视剧审查机构在收到完备的报审材料后,应当在五十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经审查通过的电视剧,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经审查需修改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修改意见。送审机构可在修改后,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经审查不予通过的,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出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并应说明理由。
《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送审机构对不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广电总局电视剧复审委员会应当在五十日内做出复审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三十日,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复审合格的,由广电总局核发《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
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随意改动。需对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进行改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送审。
属于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的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每月第一周将上月《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颁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全国《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颁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电视剧制作机构可以发行或委托其他机构发行其拥有版权并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
电视台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播放电视剧,坚持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度,并在每集的片首标明相应的发行许可证编号,在每集的片尾标明相应的制作许可证编号,制作机构和主创人员的署名不得遗漏。
在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广电总局可以对已经取得《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或电视动画片做出责令修改或停止发行、进口、出口、播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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