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本地社保代理公司,代办肇庆员工社保五险,江门社保代理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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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职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解答: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该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社平工资60%核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按全月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HR:职工入职当月未满全月的,首月缴纳后,次月起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解答:
次月起单位仍应按该职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并为其申报缴费基数调整。
HR:职工在一个月中先后在多家单位工作的,由哪家单位为其缴费?
解答:
由第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HR:职工在一个月中,第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费后,职工再到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该月的缴费如何认定?
解答:
同一个月内职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就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视该职工当月正常缴费。第二家单位则从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仍应按该职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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