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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每年都会得到一笔特别的奖金,就是全年一次性奖金。而取得这一笔奖金之后,自然会涉及到相关的税收问题,对于这方面的问题,若是仔细谋划,还是可以合理节税的。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包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其计算步骤如下:
步骤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二: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步骤三: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办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分析:张华在振邦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结果为2000(2400÷12)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其应纳税额=24000×10%-25=2375(元)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案例分析:张华在振邦公司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600元,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
第一,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除以12个月后的1967{[24000-(2000-1600)]÷12}元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第二,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4000-(2000-1600)]×10%-25=2335(元)
提醒:采取上述计税办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维持现有的征税办法。
如果涉及一次性奖金为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净额时,必须按如下方法处理:
1、当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第一步:找出适用的税率与速算扣除数。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将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
第三步: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B。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B。
案例分析:小刘在振华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除以12个月后的2000无为商数,不含税所得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125)÷(1-15%)]=28088.24(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340.69(28088.24÷12)元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8088.24×15%-125=4088.24(元)
2、当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时,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案例分析:小刘在振华公司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6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为2000元。
第一,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成含税奖金,即以24000元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400元,不含税所得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换算成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400)-125]÷(1-15%)=27617.65元。
第二,确定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将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2301.47(27617.65÷12)元为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
第三,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27617.65×15%-125=4017.65元。
二、关于一次性奖金政策的“税收陷阱”
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政策采用简易计税办法,与工资薪金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办法有很大差异。在某些奖金区间内,可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而纳税人实际获得的税后奖金反而少的情况。
案例分析:中原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00元,而总经理所获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为6060元。
下面,分别计算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全年一次性奖金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副总经理平均月收入额=6000÷12=500元,适用税率是5%,速算扣除数是0,则:
副总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5%=300(元)
税后奖金=6000-300=5700(元)
总经理平均月收入额=6060÷12=505元,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则:
总经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60×10%-25=581(元)
税后奖金=6060-581=5479(元)
对比总经理与副总经理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总经理比副总经理多60(6060-6000)元,而税后奖金总经理反而比副总经理减少了221(5700-5479)元。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认为这是由于政策本身的不合理性所导致的,因为此时出现了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的“无效区间”,或称之为“不合理区间”。企业及相关单位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应尽量避免将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金额定在“无效区间”内。
因此,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奖金数额要么低于每一段“无效区间”的下限,要么高于每一段“无效区间”的上限,一定不要使全年一次性奖金落在每一段“无效区间”的范围内。
通过仔细测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无效区间”包括以下八段,分别对应于10%-45%的8档税率:6001元~6306元、24001元~25294元、60001元~63438元、240001元~254667元、480001元~511429元、720001元~770769元、960001元~1033333元、1200001元~1300000元。
三、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最佳组合
对于员工拿到的工资薪金总额,可以合理安排月薪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比例,便利员工所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可缴纳最少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林先生的每月工资为4500元,该年林先生的奖金预计共有36000元。
下面,我们对奖金按月发放、年中和年末再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三种不同方案进行比例(扣除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标准2000元计算)。
方案一:奖金按月发放,每月发放3000元。则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3000-2000=5500(元),5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20%,于是,每月应纳税额为:5500×20%-375=72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725×12=8700(元)。
方案二: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0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6000元。则除7月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2000=2500元,2500元适用的最高税率为15%,每月应纳税额为:2500×15%-125=2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0000-2000=12500(元)。
7月份应纳税额为:12500×20%-375=2125(元)。
由于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是一种优惠办法,一个纳税年度此法每人只许用一次,全年分次发放奖金的,也只能用一次。因此,年终奖金为2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26000÷12=2167(元)确定],此时,年终奖金应纳税额为:26000×15%-125=3775(元)。
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50×11+2125+3775=8650(元)。
方案三: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林先生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仍为:4500-2000=25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500×15%-125=250(元)。
年终一次性发放奖金36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5%和125[根据36000÷12=3000(元)确定。于是,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为:36000×15%-125=5275(元)。
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50×12+5275=8275(元)
由此可见,原先的“年终奖金分期付款”方式已成为税收负担最重的情形,比年中和年末两次集中发放多纳税款8700-8650=50(元),比年终一次性发放多纳税额8700-8275=425(元)。
从上述筹划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些结论:
结论一:奖金按月发放的方式税负最重,而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两种方式的税负则较轻。
那么,在年中和年末两次发放及年终一次性发放之间,还存在什么技巧呢?再来看第四种发放方式。
方案四:年中7月份发放一次半年奖12000元,年末再发放一次全年奖24000元。此时,除7月份外,林先生应纳税所得额仍为2500(4500-2000)元,每月应纳税额为250元。
7月份发放半年奖时,7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12000-2000=14500(元),7月份应纳税额为:14500×20%-375=2525(元)。
年终奖金为24000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5[根据24000÷12=2000(元)确定],于是,年终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24000×10%-25=2375(元)。
此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总额为:250×11+2525=2375=7650(元)。
与第二种发放方式相比,虽然这两种方案(方案二与方案四)均为分两次集中发放奖金方式,但方案四的应纳税款少了1000(8650-7650)元;与年终一次性发放相比,第四种方案少纳税款375(8025-7650)元;若与方案一相比,则差别更大,要少纳税1050(8700-7650)元。
为什么方案二和方案四均为年中发放一次,年末发放一次,但由于发放数额的不同,两种方式的纳税数额又不同呢?此间的筹划技巧关键是对税收政策的充分利用。
在方案四中,在确定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时,24000÷12=2000元,而2000元刚好是适用税率10%的临界值。但方案二中,26000÷12=2167元,虽然刚超过2000元没多少,但仍应按15%的税率计征年终奖,从而使得整个应纳税额一下子增加了不少。
结论二:通过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降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尤其是在求得(年终奖金÷12)的商数高出较低一档税率的临界值不多时,减去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金额,使其商数调减至该临界值,降低所适用的税率,这种节税效果极为明显。
笔者根据不同工资薪金水平,计算出个人所得税负担最小的月薪与全年一次性奖金最佳组合的节税速查表。如有需要,可下载此表。(下载: 个人所得税节税速查表.pdf)
注:本案例来自由蔡昌老师编着的[中财讯财学院、中财讯财税研究院]培训教材③。
第22节 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如何谋划呢产品网址:http://www.kuqiw.cn/303/11607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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