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作者:孔莉 来源:中财讯集团
2016年以来我国税收法规变化频繁,会计准则不断的修订与发布,防范税收风险与会计风险源于对税收与会计法规的正确理解。【宝莉会计】就如何正确认识变化后的税法与会计差异,如何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以帮助财税人员正确进行涉税的账务处理。
权益法转换为成本法
【本集提示】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法规政策】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案例说明】深圳金君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以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30%的股权,因能够对乙企业施加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2016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又支付3000万元取得乙公司另外40%的股权。(假设不考虑净利润的调整)
【账务处理】
①2016年5月1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因初始投资成本2000万元大于取得的“份额”1800万元(6000×30%),不调整初始投资成本。
②2016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400万元,其他综合收益增加100万元。假设不考虑净利润的调整,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
贷:投资收益(400×8÷12×30%) 80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20
贷:其他综合收益 (100×8÷12×30%)20
③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又支付3000万元取得乙公司另外40%的股权。则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同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21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2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其他综合收益)20
即再投资后持股比例为70%,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5100万元(3000+80+20+2000)。
【特别提示】投资收益80万元根据相关所得税法规定,该收入既不是转让收益,又不是投资分红,不应交企业所得税,应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纳税调减。
【本集小结】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为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转换后成本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根据相关所得税法规定,权益法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交纳企业所得税;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下集预告】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的账务处理(六)——成本法转换为权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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