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开关  电解水机  上海  郑州  洗碗机  成都  饰品  义乌  设备管理系统  广州 
 
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信息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 发布信息

海宁关于直接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更新时间:2017-09-22 11:18 浏览次数:68
第三十条 (诉讼地位)
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起诉的,应当列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负责人、监事或者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诉讼代表人。
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应当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他人的含义)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所称的“他人”,是指除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
第三十二条 (其他股东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公司替代原告)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后,公司申请替代股东诉讼的,应当征得股东的同意。股东同意的,其已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另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三十四条 (诉讼中的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提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调解协议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未提交股东会决议的,全体股东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者向人民法院出具同意调解协议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五条 (胜诉利益处置)
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股东因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全资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支持;请求被告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不予支持。
股东胜诉后,请求公司承担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
 
QQ:2880609494
电话:13957347591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779号中兴广场6楼
海宁关于直接与股东代表诉讼的法律规定
产品网址:http://www.kuqiw.cn/288/2796566.html
品牌 百都会计 单价 面议 起订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浙江 嘉兴市

特别提示:本站信息由用户自行发布,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参考,如据此交易风险自负。
[ 供应信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该企业最新供应信息更多..
同类供应信息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浙ICP备110196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