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开关  电解水机  上海  郑州  洗碗机  成都  饰品  义乌  设备管理系统  广州 
 
当前位置: 首页 » 供应信息 » 商务服务 » 法律服务 » 发布信息

桐乡解除合同后被违约方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更新时间:2017-09-20 09:41 浏览次数:46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
 
去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
 
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被违约方可以要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方给付违约金。
 
1.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
 
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
 
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法有效的,被违约一
 
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
 
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
 
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往就会规避义务,
 
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导
 
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
 
同法目的是不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
 
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
 
价款不退;收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
 
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方真实意思表
 
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
 
显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欢迎咨询百都会计为您办理法律咨询服务!
 
QQ:2880609494
电话:13957347591
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勤俭路779号中兴广场6楼
桐乡解除合同后被违约方有关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产品网址:http://www.kuqiw.cn/288/2795382.html
品牌 百都会计 单价 面议 起订
供货总量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浙江 嘉兴市

特别提示:本站信息由用户自行发布,真实性未经证实,仅供参考,如据此交易风险自负。
[ 供应信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公司基本资料信息
该企业最新供应信息更多..
同类供应信息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RSS订阅 | 浙ICP备1101962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