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认为,根据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
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上述两个责任限额
都规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4万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8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
未约定赔偿数额,而《道路运输条例》属于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因此被告只能赔偿原
告损失4万元,超过限额部分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为实现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合理平衡,准确适用法律,法院经过慎重考虑最后否定了上述观点,认为本案不
应适用4万元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而应按照旅客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据此作出了判决,主要理由是:
一、从司法平等原则的角度进行分析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循司法平等原则,在同一事故中,既有提起侵权之诉的受害者,又有提起违约之诉
的受害者,法院对受害人应当按照同一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做到同案同判。
如果本案适用4万元的限额赔偿标准,会导致选择违约之诉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费竟然不及选择侵权之诉的
受害人所获赔偿费的三分之一,造成同案不同判,这不仅违反司法平等原则,也会造成适用法律的不公平和不公
正,当事人难以服判息诉。也就是说,只有适用和侵权之诉同样的赔偿标准,才能实现同一事故不同受害人的公
平受偿,实现法律在当事人面前的人人平等。
二、从人民法院在法律规范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进行分析
在发生竞合的法律规范对法律后果有不同规定而发生冲突时,法院有权依据法律适用规则选择确定法律规范
并解决冲突,这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法治国家的通行做法。如果法官没有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力,也就无司法权可
言。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认为存在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情形,可以按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位法
中的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后法优于前法等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低,直接选择适用效力相对较
高的法律规范。本案《道路运输条例》与合同法关于违约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不一致,法院就应当按
照立法法规定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规则直接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三、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进行分析
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必然会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作比较衡量,考虑各种各样实质的妥当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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