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概不负责的协议或者条款是否真的可以免责?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用工主体对雇员应当依法给予劳动保护。即便雇主在招工时的文件里明确写明工伤概不负责这一类条款,或者在入职签订协议时,订入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劳动者自行承担,也无法免予用工主体的责任。因为此类条款和协议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过错侵害了他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家属的生活费等费用。依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无论是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还是口头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概不负责,都违反宪法和法律,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属无效民事行为,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二、工伤私了协议有效吗?
对于很多外来务工者有其是建筑工地的农民工朋友,发生工伤后因为地域不熟离家较远,为了尽快获得工伤赔偿,往往被迫与包工头或者建筑企业、劳务公司“私了”。看似简洁高效,其实往往损害被二次伤害,很难享受应有的待遇和赔偿。
对于雇员受伤后在医疗期间的“私了”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律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看,可以认为劳动者受伤后在医疗期间与用工单位不公平的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中或者是伤者对用工主体的一切问题自负的单方保证,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我国《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中都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并规定为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另外,《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中强调指出“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应相积极寻求法律保护,向律师咨询,了解自己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工伤待遇和赔偿问题。不要贸然签订协议,放弃自己的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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