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时间,也可以用“补休”方式来弥补吗?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法律并未规定平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补休”,只规定公休日加班可以“补休”,请看《劳动法》完整条文: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上述规定,平时加班及法定休假日加班,法律直接规定了支付相应比例的工资,并未规定用“补休”方式来代替,
因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认为,“补休”仅适用于公休日加班(有个别地区规定法定休假日可以补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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