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发生的康复检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康复期间,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康复)和停工留薪期待遇;其中,一至四级的人员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三)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费的补助标准70%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按照统筹地区规定的限额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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