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业协会11月3日发布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对私募备案登记提出了最新要求,六类私募备案登记将被说NO!私募圈人士认为,这是去年“二五公告”的加强版。此上,对于律所、律师经办私募基金备案业务监管大幅度提高,随意出具法律意见书可能将入“黑名单”。 在业界看来,加强对私募备案登记的监管,“私募牌照更值钱了!”
实际上,去年2月5日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提出私募6个月内备案首只产品、提交法律意见书、高管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等要求,对规范私募行业具有重要意义,备受业内关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及相关自律规则,申请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不予办理登记:
一、申请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资金募集相关规定,在申请登记前违规发行私募基金,且存在公开宣传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行为的。
二、申请机构提供,或申请机构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第三方中介机构等串谋提供虚假登记信息或材料;提供的登记信息或材料存在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的。
三、申请机构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规定的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业务的。
四、申请机构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申请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或最近三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六、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以后中基协要定期对外曝光那些存在问题、不予登记的机构,并且曝光他们的问题在哪里;同时披露那些给有问题的私募出肯定意见的律师、律所。同时,中基协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机构、律师事务所和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高度珍视自身信誉,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能力。
此外,本次中基协对私募基金做重大事项变更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严控私募壳资源买卖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为保证新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续有效执行登记申请时所提出的商业运作计划和内部控制制度,今日起,申请机构应当书面承诺:申请登记机构保证其组织架构、管理团队的稳定性,在备案完成第一只基金产品前,不进行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重大事项变更;不随意更换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生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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