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今年9月份,某公司有一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与这名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谁知道,该员工在办完离职手续的当天下班回家路上,被一辆卡车撞伤。现在,员工家属要求公司申报工伤认定。但是公司认为,这名员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了,所以他不应被认定工伤。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受伤,该员工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只有被道路交管部门做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结论,该员工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案例分析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一个基本前提。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这名员工在离职当天和该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关系存在与否的证据,首先要查证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就是劳动关系存续的起始时间,但是这个到期的时间是劳动合同最后一日的下班时间?还是离开办公场所的时间?抑或其他时间呢?
根据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时为准。但是是否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还要看他在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中承担的道路责任如何。
只有被道路交管部门做出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非主要责任”的结论,该员工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5.劳动合同可以规定合同的生效时间。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当事人签字之日即视为该劳动合同生效时间。
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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